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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谈南京在建桥垮塌责任事故!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绕城公路)四标段在B17-B18钢箱梁防撞墙施工时,钢箱梁发生侧翻,导致钢箱梁上七名施工人员死亡,另造成桥下三名施工人员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省、市领导指示精神,南京市立即成立了由安监、公安、监察、检察、总工会、住建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了东南大学、东大交通设计院、南京工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五名专家组成“11·26”事故技术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 事故专家组在施工现场查阅了相关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初步分析认为:此次梁体侧翻坠落事故是由于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程序,现场管理缺位造成的,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那么,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呢?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薛英泽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在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认为,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项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重罪情节 “后果特别严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重罪情节,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薛英泽认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之前,一般是按照过失犯罪的标准来确定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视为“后果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薛英泽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QQ:825865666 案件委托电话:1377521389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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