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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
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的房屋内,提供毒品、吸毒工具等,并与吸毒人员一同吸食冰毒,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测,案发现场几人的尿液均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前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www.czxsls.com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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