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盗窃、窝藏赃物案
http://www.czxsls.com | 时间:2011-07-31 11:51:27 | 关注人次[] | 字体设置:

抢劫、盗窃、窝藏赃物案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0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窝藏赃物罪于200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蒙面持刀抢劫文安县兴隆宫镇沙窝村李某某现金400元。2002年冬天至2002年12月份间被告人吕某某分别窜至任丘市苟各庄一街罗某某租住的房中、任丘市裕华路南侧一手机店、伙同杨某某(在逃)窜至任丘市黄召村黄某某家中,盗窃新科牌VCD影碟机一台、盈声牌收录机一台、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一部、金蛙牌机动三马车一辆、龙泉牌离心泵一台、暖气炉一个、铁桌子一个、飞鸽牌自行车一辆。盗窃价值1900元,所盗物品自行车和暖气炉被杨某某留下,VCD影碟机、录音机放在被告人董某某家,998型手机交给董某某使用。2002年秋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任丘市美宫家具厂,盗窃苟各庄一街村放在院内的裸铝线260公斤,价值2600元。以上所盗三马车、水泵、铁桌子由被告人吕某某销赃后得赃款490元,已挥霍。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窝藏赃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其在抢劫一案只抢劫了200元,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董文武辩称他不知道被告人吕某某的手机是偷的,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蒙面持刀窜至文安县兴隆宫镇沙窝村,以买烟为名,骗李某某将李某某、李银峰二人合开的小卖部的门打开,并将李某某打伤,抢劫现金400元。

  2002年冬天至2002年12月份间被告人吕某某分别窜至任丘市苟各庄一街罗某某租住的房中、任丘市裕华路南侧一手机店,盗窃新科牌VCD影碟机一台、盈声牌收录机一台、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一部,盗窃价值890元

  2002年12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窜至任丘市黄召村黄某某家中,盗窃金蛙牌机动三马车一辆、龙泉牌离心泵一台、暖气炉一个、铁桌子一个、飞鸽牌自行车一辆。盗窃价值1110元。

  2002年秋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任丘市美宫家具厂,盗窃苟各庄一街村委会放在院内的裸铝线260公斤,价值2600元。

  被告人吕某某三次盗窃总价值2000元,所盗物品自行车和暖气炉被同案犯杨某某留下,VCD影碟机、录音机放在被告人董某某家,998型手机交给董某某使用,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价值2600元。所盗三马车、水泵、铁桌子由被告人吕某某销赃后得赃款490元,已挥霍。案发后VCD、录音机、998型手机、三马车、水泵、铁桌子、暖气炉、自行车被依法提取并退还失主(998型手机除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某证实,他兄弟二人在自己吃住的房中开了一个小卖部,2002年11月24日晚11时他们哥俩已经入睡,有人踹门说要盒烟,李某某开的门,这时进来一个蒙面持刀的人,让快拿钱,并砍了李某某两刀,后用刀架着让其拿钱,李某某在炕上找到衣服,从口袋里拿了400元,那人便抢了过去。2、证人罗某某2003年1月6日证实,大约在一个多月前,下班后,他住的地方被人盗窃,丢失一台新科VCD、一台盈声牌录音机。3、证人黄某某证实,2002年12月11日早晨,她在院子里发现三马车一辆、自行车一辆、暖气炉、水泵、铁桌子各一个不见了,她就到苟各庄派出所报了案。4、证人何文菊证实,2002年12月12日的下午4时许,有两个人用一两三马车拉着一辆三马车、一个破水泵、一个铁桌子给了她们收购站,那两个人开着三马车就走了。她给了那二人490元钱。5、证人栗小朴证实,他们村委会丢过裸铝线,具体什么时候丢的就不清楚了,此线放在了106国道旁的美宫家具厂了。裸铝线共有1300米,500多斤。6、任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吕某某的所盗物品。7、任丘市价格事务所任市价鉴字[2003]第010号鉴证报告证实,涉案物品4600元。8、文安县公安局在本县沙窝村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一组,经被告人吕某某辨认无误。9、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01)任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的口供相吻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集体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吕某某所盗VCD影碟机、录音机、手机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某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作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200元;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9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月3日起至2004年9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吕某某所盗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一部予于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常州刑事律师http://www.czxsls.com/


 来源:  作者: 
告诉QQ/MSN好友】【我要纠错】【顶 部】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欢迎您发表评论——强烈建议 注册 发表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游客请勾选
            
常州刑事律师网咨询QQ:825865666 客户接待中心电话:13775213890合作联系E-mail:825865666@qq.com
通信地址:常州市长江中路285号(机械新村6路公交车回车场斜对面) 邮政编码:213003
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    常州刑事律师网 常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建议您使用1024×768 分辨率、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7.0浏览器以获得本站的最佳浏览效果
版权所有·常州刑事律师网 Copygight © 2009-2010 Czlaw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ICP备案:苏ICP备05006501号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  
  • 江苏省公安厅信息网络安全报警服务网站  
  •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