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盗窃的数额?
http://www.czxsls.com | 时间:2010-08-12 21:58:43 | 关注人次[] | 字体设置:

如何认定盗窃的数额?

  
 
盗窃数额的计算,涉及到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买进价与卖出价,批发价与零售价、作案地价与销售地价、作案时价与处理时价等等。依照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根据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具体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A.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3、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4、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被盗物品己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上述第1所述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6、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上述第1所述核价方法计算。
     
7、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8、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9、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10、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11、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12、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图片:法庭上的法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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